【服务目标】
证实委托人申报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及加计扣除真实、合法、完整,出具鉴证报告,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基础上,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0%。
【适用范围】
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,当年发生研究开发费用,且研究开发项目在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和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(2007年度)》以内。
【项目定义】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,是指我所接受纳税人委托,对委托人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实施条例和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事项,依据《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》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必要的审核,提出鉴证结论并出具鉴证报告,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备的证明文件。
【服务内容】
(一)获取并评价委托企业有关研究开发的内部制度、会计核算,了解研发机构的情况;
(二)获取研发项目立项审批、预算、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合同、协议,审核研发项目是在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和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(2007年度)》以内。
(三)审核确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,分别研究开发项目统计实际发生的费用,按照要求的费用项目审核、分摊研究开发费用,审核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;审核研发项目转为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,确定摊销额可加计扣除的金额;
(四)关注委托开发、联合开发等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申报;
(五)对未独立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,关注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的划分,确定属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;
(六)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申报的资料;
(七)编制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》,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。
【服务期限】
业务约定书签订后,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完成。
【售后服务】
(一)向委托单位提出研究开发管理、核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保证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充分。
(二)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提出异议时,向税务机关说明、申辩有关问题,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(三)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咨询意见或者建议。